你真的知道投行到底是什么吗?
投资银行如今是个热门关键词,媒体引用率极高,但是,你真的知道投行到底是什么吗?
投资银行业务在当今纷繁复杂的金融市场上非常多元化。具体来说包括:证券承销业务,风险融资业务,债券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以及企业并购业务等。其中企业并购业务近年来在投资银行的经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相应的从兼并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在投资银行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也逐年增高。
因此,对投资银行的兼并业务做出系统性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果能对投资银行在兼并交易中的作用能做出具体的剖析,那么参与兼并的企业在雇用投资银行时就有了很强的针对性。但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投资银行在企业兼并和合并中所起作用的研究多局限于定性化的探讨,极少利用量化模型和实证分析来研究投资银行在企业兼并中到底起到怎样的作用。
国内外传统的观点认为,投资银行能够协助完成兼并交易,但是投资银行会因为提供协助兼并交易完成的各项服务,如提供咨询,分析兼并交易涉及的各事项,或者代表参与兼并的公司进行谈判而收取较高的服务费用。绝大多数参与兼并交易的公司都需要雇用投资银行来协助完成兼并交易。正因为历史数据显示参与兼并交易的公司一般都要雇用投行,所以无论是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一定是从投资银行的服务中得到了益处和帮助,所以才愿意付给投资银行数目可观的服务费。
参与兼并的公司因为雇用投行而获得的好处很多,例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兼并收益,证实兼并交易价格的公平性等等。根据美国《兼并与合并》期刊的统计数据,从1990年到2007年,在每年全球最大的100起兼并和合并交易中,超过90%的交易都要雇用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来协助完成兼并交易。近年来,几个顶级投资银行已成为参与兼并交易并充当交易财务顾问的主要力量, 例如高盛,美林,摩根史坦利,所罗门美邦,和瑞士第一波士顿。
由于2008年全面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投行中的大多已经转型或者被收购, 但其主要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保持不变。但是投资银行在开展其并购业务的过程中也是速度不一,参差不齐。只有保持其在并购业务中的传统优势,才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巩固其在并购业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这里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那就是如何定义投资银行。目前,理论界对投资银行并没有形成一致和被广泛接受的定义,而实践中各国投资银行的业务实践也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投资银行本身就是伴随着经济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其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地扩展;二是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其它金融产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业有很紧密地联系。根据一个金融类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而言,只要这家金融类公司从事投行类业务,一般就认为它是一家投资银行。
美国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Robert Kuhn)曾根据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发展趋势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被称作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许多其他金融公司,如不动产经营公司、保险公司等。(2)只有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因此,证券承销、企业并购、基金管理、创业资本以及面向金融机构的大宗股票成批交易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向散户出售证券、向消费者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保险产品等业务则不包括在内。(3)较为狭义的投资银行定义是,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主要是证券承销及企业并购,而基金管理、创业资本、风险管理等业务则被排除在外。(4)最狭义但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定义是,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筹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投资银行。
罗伯特·库恩认为,上述第二种定义最符合美国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因而被认为是目前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不过,他根据“以公司服务为准”的原则指出,那些业务范围仅限于帮助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买进证券的金融机构不能称作投资银行,而只能叫做“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经纪公司”。很明显,我国目前存在的众多金融类经营机构中,能够称得上“投资银行”的不多。但是我国的证券公司,有时在业务活动中的确又从事象兼并交易的财务顾问这样业务,所以具体那些算投资银行,而那些又不算投资银行还得具体分析。
尽管绝大多数的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在兼并交易中会利用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但有些兼并交易却并没有雇用投资银行。比如,根据汤姆森全球数据集团过去多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尽管大多数的兼并交易仍然雇用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但同时仍有不少兼并交易在实施的过程中不雇用投资银行,而且这一比例还越来越高。具体说来,有时只是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其中一方没有雇用投资银行,但有时则是双方都没有雇用投资银行。
在本书中,只要兼并交易中有一方没有雇用投资银行,就称这类兼并交易为自身完成的兼并交易;如果兼并交易的双方都雇用投资银行,就称之为投行参与的兼并交易。据此将本书中兼并交易的样本数据分为两类,即自身完成的兼并交易和投行参与的兼并交易。
本书的前半部分将会利用美国的兼并交易数据对三个主要的问题进行考察。第一,如果投资银行在兼并交易中被雇用,那么雇用投行所获得的收益的确大于雇用投行所花费的成本吗?换言之,参与兼并交易的公司的股东在雇用投行参与兼并交易的情况下比在不雇用投行参与兼并交易的情况下获得的收益更多吗?从常识角度看,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以前的研究从来没有明确地对这一问题用定量的方法做出说明。本书拟对这一问题用量化分析的结果给出具体的回答。
第二,为了探究为什么有些参与兼并的公司雇用投行而另一些参与兼并的公司不雇用投行,本书对两类参与兼并交易的公司的财务特征加以对比和分析。这些特征包括公司规模,目标公司对收购公司的相对规模,兼并交易的支付方式,该兼并交易是否为敌意收购,收购公司是否为第一家向目标公司发出要约的公司,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的行业分类,以及参与兼并交易的公司以前完成的兼并交易的次数。最后一个重要的研究变量是兼并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否为金融类公司。这些财务特征的具体定义在本书后面章节的分析中会详细加以描述。根据Servaes和Zenner (1996) 的研究,这些特征可能会决定是否在兼并交易中需要雇用投资银行。这里采用的研究样本比 Servaes 和Zenner (1996) 所采用的样本要大很多,并且不但考察收购公司也考察目标公司。具体来讲,本书的前半部分从理论角度对为什么在企业兼并中有时投资银行没有被雇用做出合理解释。对于雇用投行和没有雇用投行这两类兼并交易的异同,本书都将加以分析。
本书选取了282个兼并或合并交易作为主研究样本。在这些兼并交易中,参与交易的双方至少有一方没有雇用投资银行作为该交易的财务顾问。本书对这一类没有雇用投行作为财务顾问的兼并交易和另外两个雇用投行作为兼并交易财务顾问的控制样本进行对比。显然,在这两个雇用投行的兼并交易的样本中,每一个兼并交易中的双方都雇用投行作为其兼并交易的财务顾问。样本期是从1980年到2005年的二十五年间,在样本期中每年所发生的兼并交易的数量变动比较大。这些交易数量的变动是和经济发展的周期相关联的。二十五年是一个相对长的研究区间,这样可以让本书的研究结果更可靠,并且避免因为短期的宏观经济形势的起伏而影响研究结果的连续性和普适性。
第三,在完成对美国兼并交易的实证分析后,总结出在兼并交易中投资银行所能够提供的服务和提供服务的方式。然后结合我国目前兼并交易的现状和实践来进行简单的总结和展望,并且对兼并交易中最重要的方面分章节进行分析和归纳。
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已经被广泛地研究过。Smith (1977) 在他的研究中将一般性的证券发行(譬如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即IPOs)和附权发行(rights offerings)做比较,发现附权发行的确会花费比首次公开股票发行较低的成本,但是超过90%的证券发行都会雇用投资银行。因而,雇用投资银行似乎显得并不合理,因为这和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相悖。Titman 和Trueman (1986)的研究表明市值较高的公司一般更可能在公司上市时选择雇用顶级的投资银行作为他们的财务顾问。Beatty 和Ritter (1986), 以及Johnson 和 Miller (1988) 证实投资银行对于企业IPO发行的结果很重视,因为他们很关心自己的商业信誉。这意味着投资银行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的确能够在股票发行时尽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目前针对是否在兼并交易中雇用投行的相关研究不是很多。Servaes 和Zenner (1996) 的文章设计出了一个相对可靠的研究方法,因而本书基本采用了他们的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法,但是本书又做出了一些改进,补充了一些他们没有考虑到的变量和内容。譬如,本书考察了当目标公司不雇用投资银行时的情况,而且,本书的研究样本和研究区间比他们的要大很多。在本研究中不但对两类兼并作了比较,并且将每一类兼并交易的样本又做了细分。这样在分析后,研究结果就更加可靠并具有说服力。
转自投资潮 作者 同生辉